中共东光县委
东光县人民政府
关于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2008年9月11日)
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开放兴县”战略,吸引国内外客商(指东光县以外的投资商,以下简称外商)来我县投资,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增强县域经济发展后劲,加快建设沿海社会经济发展步伐,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用地
(一)外商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在使用期限内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二)对重大战略投资项目或投资额大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采用“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更大的优惠。
第三条 收费
(一)外商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或1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的项目,建设期一切行政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二)外商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建设期免收一切行政性收费。
第四条 服务
(一)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由县商务局或承办单位负责办理一切审批手续。凡在县级权限内的各种手续,每个部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上报市级审批的手续,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上报省及国家审批的手续,在规定的最短时限内办理完毕。
(二)对外商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或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列入我县重点保护企业,县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进入企业检查、收费、评比、罚款、集资、采访等,确需进入企业的,须报县优化经济环境委员会批准。
(三)对外商投资者及职工的子女入托、入学、户口迁移、医疗保险等生活服务配套,由县商务局负责组织教育、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其子女入托、入学享受县内学生同等待遇。
第五条 奖励
(一)对企业的奖励
新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或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由当地财政给予当年因增加投资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给予前三年因增加投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
合资、合作和对老企业嫁接改造的,外商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或100万美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按外商投资所占的比例,由当地财政给予当年增加投资增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比例的奖励,给予前三年因增加投资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比例的奖励。
(二)对引资人员的奖励
奖励对象:县内外法人、非法人的各类组织机构(不含县内行政事业单位),自然人,委托代理招商人(以下简称引荐人)。
奖励标准:外商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或100万美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引进的项目,按以上规定奖励标准的50%进行奖励。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优先照顾其子女就业。
奖励资金来源:由受益的县乡财政和受益单位各支付50%。
第六条 对重大战略投资项目或投资额大的高新技术项目收费及奖励“一事一议”。
第七条 每年1月10日前,由县商务局审查汇总外商投资的有关材料,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报县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于一个月内兑现奖励。
第八条 附则
本文中外商投资项目指生产经营性项目,对外商投资的其他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九条 本文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出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未满的执行至期满。
第十条 本优惠政策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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