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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东光:房屋出租不备案 公安处罚没商量
东光新闻网  20-07-30 11:26

  长城网沧州讯(记者吴浩 通讯员张琦 张雨晴)近日,沧州东光县公安局东光镇派出所民警在对城区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东光某小区房主李某某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但未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承租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东光县公安局依法给予李某某罚款伍百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仅是为了公安机关掌握流动人口的具体情况,更有利于保护自身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稿源:长城网 编辑:董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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